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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84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菁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熯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新臺幣1萬2千元」應更正為「編號1:新臺幣1萬2,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新臺幣1萬2,100元」,本院誤載為「編號1:新臺幣1萬2千元」。此等文字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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