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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淑勤陳瑞德廖建瑋

附民原告 賴劉玉琴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民被告 葉承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陳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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