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
- 原告
- 梁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石金堯律師
- 被告
- 李佳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