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信賢
- 選任辯護人
- 林亭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信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信賢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