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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燕璘郭瓊徽莊玉熙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信賢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信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信賢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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