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學凱
- 選任辯護人
- 林清堯律師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學凱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宣示判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位,更正如裁定附表一編號9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陳學凱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宣示判決如附表一編號9,罪名及宣告刑欄位(同一被害人、表格欄位漏未刪除),更正如裁定附表一編號9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9 編號 被害人 供述出處 詐騙 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人頭帳戶 證據出處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共犯分工 罪名及宣告刑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莊曜聲 (提告) 警二卷 第700至 702頁 假交友投資詐財 0000000 0000 00萬元 1.王柏承(第一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131至189頁 2.翁晨勛(第二層)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81至107頁 3-1.姜宜汝(第三層)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843至1847頁 3-2.姜宜汝(第三層)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813至1839頁 3-3.高永錡(第三層)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472至1520頁 1.姜宜汝於110年12月28日11時37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自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2.姜宜汝於110年12月28日11時54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自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3.高永錡於110年12月28日11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58萬8,300元 【陳學凱】(收水頭) 翁瑋業(指揮) 葉冠廷(車手頭兼收水) 高永錡(人頭兼車手) 王柏承(人頭,另案偵辦) 翁晨勛(人頭,已判決) 姜宜汝(人頭兼車手) 陳學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000000 0000 00萬元 1.盧謙德(第一層)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偵九卷 第39至49頁 2.黃于瑞(第二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警三卷 第1268至1468頁 3.吳博舜(第三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765至1809頁 蔡宜潔於111年01月02日16時53分、16時54分、 16時55分、16時57分,在臺東縣○○市○○路0段0號統一超商知本門市,自吳博舜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9萬1,000元 【陳學凱】(收水頭) 翁瑋業(指揮) 蔡礎隆(收簿) 吳博舜(人頭兼收水) 黃于瑞(人頭) 蔡宜潔(車手,另行偵結) 盧謙德(人頭,另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