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熯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新臺幣1萬2千元」應更正為「編號1:新臺幣1萬2,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新臺幣1萬2,100元」,本院誤載為「編號1:新臺幣1萬2千元」。此等文字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