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瑋霖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4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4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