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吉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7號),前由本院諭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吉良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併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理由
一、被告鄭吉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2號案件審理中發布通緝,嗣緝獲由本院訊問,於民國113年9月14日諭知「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暨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後,當庭釋放在案。
二、茲考量被告於通緝後,主動到案,且其於審理中遵期到庭,坦認犯罪,未見有逃亡或躲避追訴之傾向,又本案業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被告未來逃亡之動機減低,限制被告住居、出境或出海之需求容屬薄弱,並為兼顧被告權益之保障,本院認尚無繼續限制被告住居及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併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