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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振謙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威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前案紀錄,其甫於11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執行完畢釋放後尚未逾3年即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澈底戒除毒癮之心智不堅,誠屬不該,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本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3月30日16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持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
    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3年3月30日21時20分採集其尿
    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檢察官強
    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70)各1份附
    卷可佐,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8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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