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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金虎卓穎毓謝昱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秋玉
選任辯護人
羅瑞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秋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盜刻之「李美麗」印章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7「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附表二編號17至18「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附表二編號28「印文數」欄、附表三至九「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印文數」欄所示之偽造「李美麗」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方秋玉為臺南市善化區牛庄社區關懷據點(下稱牛庄社區關懷據點)之主任,明知牛庄社區關懷據點之會計李美麗已於民國000年0月間離職,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李美麗」之印章後,復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核銷期間內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如附表一至九「支出項目」欄所示之發票、收據等,黏貼在如附表一至九「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所示之牛庄社區關懷據點費用動支請示單(下簡稱費用動支請示單)後,或以李美麗留下之「李美麗」印章、或以其盜刻之「李美麗」印章,蓋用在附表一至九「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所示各該費用動支請示單,及「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欄所示之物品清冊、財產清冊等文書上;嗣再將上開文書整理為如附表一至九「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欄所示各期之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於經費收支明細表之「會計」欄,蓋印李美麗留下之「李美麗」印文或其盜刻之「李美麗」印文;另於持109年11月至12月間之費用動支請示單申請核銷時,因109年11月至12月之經費收支明細表金額有誤,復在臺南市善化區公所109年12月25日請購單之「預估金額總額」欄,更正金額並蓋印盜刻之「李美麗」印文1枚(即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前開所述各該印文係以李美麗留下之真正或盜刻之「李美麗」印章蓋印,均詳如附表一至九「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所示)。其後,分別於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核銷日期,持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文書,至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辦理經費核銷,再由該區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李美麗,及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對審核牛庄社區關懷據點補助給付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方秋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5號〈下稱院三卷〉第37頁至第38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權,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本院均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729號卷〈下稱他卷〉第326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卷〈下稱院一卷〉第44頁至第45頁,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22號卷〈下稱院二卷〉第42頁,院三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4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美麗、證人蘇坤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311頁至第314頁、第315頁),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案件調查報告1份(見他卷第5頁至第8頁)、被害人李美麗112年3月15日陳述意見書影本1份(見他卷第33頁)、被告與蘇坤修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見他卷第37頁)、臺南市善化區牛庄里辦公處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於109年5月至111年6月底經費支出金額及核銷單據張數統計表1份(見他卷第41頁)、牛庄社區關懷據點自109年4月起至111年6月止之費用動支請示單暨所附單據1份(見他卷第43頁至第29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前偽造及盜用「李美麗」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保護社會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次數計算。本案被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日期,分別提出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附表雖漏未記載附表一至九「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欄所示遭偽造、盜蓋「李美麗」印文之文書,惟上開被告偽造、盜蓋印文之行為均已為被告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具事實上一罪關係並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並使被告表示意見(見院二卷第43頁至第63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牛庄社區關懷據點之主任,竟未經已離職之會計即被害人李美麗同意或授權,盜刻、盜蓋「李美麗」之印文,復持所生之偽造私文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銷,致生損害於被害人,及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對審核牛庄社區關懷據點補助給付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得被害人之原諒,有被告與被害人之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見院一卷第39頁);兼衡被告自陳伊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實際上也確實有這些支出存在,僅係貪圖一時方便,才會擅自刻用、盜蓋「李美麗」印章之犯罪動機;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見院三卷第4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質、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間至111年年初,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所犯前揭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被告前無任何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所為本案犯行固值責難,然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於偵查、審理過程中始終坦承犯行,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且亦已獲得被害人之原諒,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知所悔悟,信其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盜刻之「李美麗」印章1枚,係屬偽造之印章;被告持該盜刻之「李美麗」印章所蓋印、如附表一編號17「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附表二編號17至18「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附表二編號28「印文數」欄、附表三至九「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印文數」欄所示之印文,則為偽造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㈡至除上開五、㈠所載之印文外,其餘蓋印在如附表一至九「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欄、「印文數」欄之印文,均係被告持真正之「李美麗」印章1枚所蓋印,並非刑法第219條所規範之偽造印文,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而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文書,均已交付與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而行使之,自非屬被告所有,且上開文書本身核非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109年4至6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09年7月20日)

【附表二】109年7至10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09年11月18日)

【附表三】109年11至12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09年12月31日)

【附表四】110年1至3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10年4月8日)

【附表五】110年4至6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10年7月16日)

【附表六】110年7至10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10年11月10日)

【附表七】110年11至12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11年1月6日)

【附表八】111年1至3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11年4月11日)

【附表九】111年4至6月(核銷日即行為日111年7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09年4月 75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  109年5月 666   3  109年6月 945   4 書報雜誌 中國時報4-6月 9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5  自由時報4-6月 900   6  蘋果日報4-6月 1,800   7 瓦斯費 德昌一 735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8  裕民 580   9  德昌一 735   10 文具 紘昇商行 1,254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1 電腦主機耗材 電腦維修-盛揚資訊 2,5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2  印表機維修-盛揚資訊 1,800   13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2,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4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永淨活水 1,2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5 食材及團膳費用 昭和商行 2,73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6  長成商號 3,730   17 雜支 梅芸照相館 672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8 茶水點心費 茶葉-阿里山茶行 8,0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9  茶點-旺寶號 2,640   20  飲料-天下珍麵包 2,000   21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2,04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2 志工誤餐費 4月真好味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3  5月真好味 3,080   24  6月真好味 3,08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5 109年4月至6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09年7月 983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  109年8月 898   3  109年9月 769   4  109年10月 889   5 書報雜誌 中國時報7-10月 1,2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6  自由時報7-10月 1,200   7  蘋果日報7-10月 2,400   8 瓦斯費 裕民 1,64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9  裕民 580   10  德昌一 610   11 文具 紘昇商行 1,238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2 電腦主機耗材 墨水-盛揚資訊 3,1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3  更換主機板-盛揚資訊 2,600   14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2,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5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按摩椅維修-澤洋 4,5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16  永淨活水 3,200   17 活動材料費 食材-瑞源食品行 4,855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8  食材-新源商號 3,320   19 茶水點心費 飲料-天下珍麵包 7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0  礦泉水-天下珍麵包 4,000   21  茶點-旺寶號 1,480   22  茶葉-阿里山茶行 6,000   23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2,113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4 志工誤餐費 7月真好味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真正之印章)印文2枚 25  8月真好味 3,080   26  9月真好味 3,080   27  10月真好味 3,08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8 109年7月至10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09年11月 656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書報雜誌 蘋果日報11-12月 1,2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3  自由時報11-12月 600   4  中國時報11-12月 600   5 瓦斯費 裕民 1,24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6 文具 紘昇商行 1,517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7 電腦主機耗材 更換電源供應器盛揚資訊 1,8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8  彩色墨水-盛揚資訊 2,550   9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3,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0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永淨活水 1,2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1 活動材料費 食材-瑞源食品行 3,145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2  食材-新源商號 3,820   13 茶水點心費 茶葉-阿里山茶行 1,2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4  茶點-旺寶號 165   15  茶點-旺寶號 260   16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1,695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7 物品購置 連續章-文軒堂 13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8 志工誤餐費 11月居家園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9  12月真好味 2,10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0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109年12月25日請購單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21 109年11月至12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10年1月 1,084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110年2月 1,115   3  110年3月 634   4 書報雜誌 自由時報1-3月 9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5  中國時報1-3月 900   6  蘋果日報1-3月 1,800   7 瓦斯費 德昌一 67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8  裕民 640   9 文具 紘昇商行 1,622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0 電腦主機耗材 墨水-盛揚資訊 1,59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1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主機板維修-盛揚資訊 2,9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2  永淨活水 1,200   13 食材及團膳費用 食材-瑞源食品 3,6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4  食材-新源商號 2,840   15 雜支 相片影印-海神 88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6 茶水點心費 茶點-旺寶號 1,5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7  茶葉-阿里山茶行 6,000   18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2,044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9 物品購置 血壓計-仁愛藥局 2,8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0  血壓計-仁愛藥局 2,800   21 志工誤餐費 1月真好味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2  2月真好味 2,800   23  3月真好味 3,08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4 110年1月至3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25 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設施設備物品清冊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10年4月 952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110年5月 894   3  110年6月 828   4 書報雜誌 蘋果日報4-6月 94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5  自由時報4-6月 900   6  中國時報4-6月 900   7 瓦斯費 裕民 64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8  裕民 1,280   9 電腦主機耗材 墨水、主機板-盛揚資訊 3,08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0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4,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1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永淨活水 1,2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2  按摩椅維修-澤洋 5,500   13 食材及團膳費用 食材-瑞源食品行 4,7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4  食材-新源商號 4,400   15 茶水點心費 飲料-天下珍麵包 2,6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6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4,246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17 110年4月至6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10年7月 667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110年8月 667   3  110年9月 673   4  110年10月 737   5 書報雜誌 自由、中國、台灣-7月 9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6  自由、中國、台灣-8月 900   7  自由、中國、台灣-9月 900   8  自由、中國、台灣-10月 900   9 瓦斯費 德昌一 67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0  裕民 640   11 文具 紘昇商行 3,109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2 電腦主機耗材 彩色墨水-盛揚資訊 2,55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3  彩色墨水-盛揚資訊 2,900   14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5,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5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電腦主機維修-盛揚資訊 2,7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6  永淨活水 2,100   17 食材及團膳費用 食材-瑞源食品行 3,55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8  食材-新源商號 3,040   19 茶水點心費 礦泉水-天下珍麵包 3,6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0  茶點-旺寶號 1,000   21  茶點-旺寶號 460   22  茶葉-張嘉哲 8,000   23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4,246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4 物品購置 額溫槍-仁愛藥局 1,5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5 志工保險費 國泰 5,668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6 志工誤餐費 7月恬園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7  8月恬園 3,080   28  9月恬園 3,080   29  10月居家園 3,08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30 110年7月至10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31 牛庄里辦公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備財產清冊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10年11月 59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110年12月 536   3 書報雜誌 自由、中國、台灣-11月 9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4  自由、中國、台灣-12月 900   5 瓦斯費 裕民 1,28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6 文具 紘昇商行 1,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7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2,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8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濾心、矽膠管-永淨活水 2,5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9  印表機維修-盛揚資訊 1,800   10 食材及團膳費用 食材-瑞源食品行 3,2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1  食材-新源商號 3,820   12 茶水點心費 茶點-旺寶號 61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3  茶點-旺寶號 450   14  茶點-旺寶號 600   15  礦泉水-紘昇商行 1,089   16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1,0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7  紘昇商行 2,289   18 志工誤餐費 11月恬園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9  12月恬園 1,54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0 110年11月至12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11年1月 882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111年2月 712   3  111年3月 714   4 書報雜誌 自由、中國、台灣-2月 84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5  自由、中國、台灣-3月 900   6  自由、中國、台灣-1月 900   7 瓦斯費 裕民 74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8  裕民 640   9 文具 紘昇商行 1,5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0 電腦主機耗材 墨水-盛揚資訊 1,7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1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2,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2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濾心+廢水組-永淨活水 3,2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3 食材及團膳費用 食材-瑞源食品行 3,965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4  食材-新源商號 2,000   15 雜支 相片影印-海神 55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6 茶水點心費 茶點-旺寶號 3,0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7  茶葉-張嘉哲 6,000   18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1,6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9 志工誤餐費 1月恬園 3,08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0  2月恬園 2,240   21  3月恬園 3,08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2 111年1月至3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費用動支請示單張數及印文數 1 電話網路費 111年4月 739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2  111年5月 533   3  111年6月 837   4 書報雜誌 自由、中國、台灣-4月 9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5  自由、中國、台灣-5月 900   6  自由、中國、台灣-6月 900   7 瓦斯費 裕民 1,28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8 文具 紘昇商行 1,211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9 電腦主機耗材 墨水-盛揚資訊 2,55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0 文宣印刷費 昭鴻旗幟 2,000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1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傳真機維修-盛揚資訊 1,2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2  濾心、電磁閥-永淨活水 2,100   13 食材及團膳費用 食材-瑞源食品行 3,625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4  食材-新源商號 3,650   15 茶水點心費 茶點-旺寶號 3,6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6  茶葉-張嘉哲 6,000   17 清潔用品 紘昇商行 2,652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8 志工誤餐費 4月恬園 2,400  使用同一費用動支請示單,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2枚 19  6月恬園 2,400   20  5月恬園 2,400    該期持以核銷之其他文書   印文數 21 111年4月至6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蓋印有「李美麗」(印章為被告盜刻)印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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