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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盧鳳田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吉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7號),前由本院諭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吉良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併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理由

一、被告鄭吉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2號案件審理中發布通緝,嗣緝獲由本院訊問,於民國113年9月14日諭知「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暨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後,當庭釋放在案。

二、茲考量被告於通緝後,主動到案,且其於審理中遵期到庭,坦認犯罪,未見有逃亡或躲避追訴之傾向,又本案業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被告未來逃亡之動機減低,限制被告住居、出境或出海之需求容屬薄弱,並為兼顧被告權益之保障,本院認尚無繼續限制被告住居及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併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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