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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77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瑞德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明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行關於「被告胡銘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顏明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行關於「被告胡銘俊」之記載部分,顯係誤寫,惟此等狀況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7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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