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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金虎潘明彥張郁昇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737號、101年度偵字第5714號、101年度偵字第9386號、102年度偵字第6163號、102年度偵字第6164號、102年度偵字第6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