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
- 選任辯護人
-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737號、101年度偵字第5714號、101年度偵字第9386號、102年度偵字第6163號、102年度偵字第6164號、102年度偵字第6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