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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琴媛陳鈺雯謝昱

原告
周○○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周○○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蔡○○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
黃巧雯
被告
臺南市私立仁仁森林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林秀碧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周○○(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係民國000年0月生,而為未滿18歲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而原告周○○、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分別係原告周○○之父母,若記載其姓名、住居所,亦有揭露原告周○佑身分資訊之虞,爰就原告周○佑、周○○、蔡○○之姓名及住居所均予遮隱,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4號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2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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