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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0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潘明彥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瑋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2年5月22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觀察、勒戒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揆之前揭規定,即應依法追訴、審理。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執行,猶未能改正施用毒品之惡習,明知毒品戕害人之身心甚鉅,實有害於健康、生命,竟仍然執意施用,而為本案犯行,顯然漠視法令而未有所警醒,所為實屬不該,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直接之實害,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其他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
  被   告 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2日釋放,經本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5月9日11時30分為警採尿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警局列管之尿液採驗人口,因而於上
    揭時間,至警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述在卷,復有應受尿液採驗
    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檢體編號:0000000U0084)、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084)各1份在卷可
    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 敏 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09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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