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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怡孜陳澤榮陳振謙

原告
黃秋桐
被告
郭昱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後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澤榮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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