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啟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啟方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上網下注簽賭,存有僥倖獲利之動機,行為確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為並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亦不高,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