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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7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周宛瑩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啟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啟方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上網下注簽賭,存有僥倖獲利之動機,行為確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為並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亦不高,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7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