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附民原告 王中妍
附民被告 陳品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29號(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附民原告 王中妍
附民被告 陳品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29號(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