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76號
附民原告 陳信宏
附民被告 郭福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76號
附民原告 陳信宏
附民被告 郭福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