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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本良廖建瑋陳嘉臨

附民原告 許鈺蓁

附民被告 黃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143號,嗣改分為115年度簡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嘉臨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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