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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八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東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八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素玉
受刑人
陳榮宗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素玉因受刑人所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李東穎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八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