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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東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康四評
被告
甲○○
右 一 人 黃榮坤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五日日將渠等二人收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裁定分別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五日均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東穎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