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七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叁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里○○○街五一巷四十號五0六室,查獲安非他命三點二公克(含袋重)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含袋重三點二公克)係安非他命,有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