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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候明正柯顯卿林中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七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叁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里○○○街五一巷四十號五0六室,查獲安非他命三點二公克(含袋重)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含袋重三點二公克)係安非他命,有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候明正

法官 柯顯卿

法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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