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將其收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