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兩小包(合計淨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二九號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兩小包(合計淨重○、七六公克),經查係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