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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蘇孫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兩小包(合計淨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二九號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兩小包(合計淨重○、七六公克),經查係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負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蘇 孫 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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