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一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拾肆點零玖肆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七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報結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四、○九四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