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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九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蘇孫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針筒貳拾伍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二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陸(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針筒二十五支、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品,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蘇 孫 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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