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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蘇義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將其收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蘇義洲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