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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光進林欣玲黃翰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並責付予本件具保人,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且具保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我不認識他(按指被告乙○○),我沒辦法把被告帶到庭」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訊問筆錄),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光進

法官 林欣玲

法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鍾錦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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