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並責付予本件具保人,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且具保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我不認識他(按指被告乙○○),我沒辦法把被告帶到庭」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訊問筆錄),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