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45號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林瑑琛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將其收押,嗣被告執行另案刑期,於執行完畢後,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接押(仍屬第一次羈押三個月內之期間),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羈押期間屆滿。其後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將其收押,嗣被告執行另案刑期,於執行完畢後,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接押(仍屬第一次羈押三個月內之期間),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屆滿。其後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