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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欽賢林佩儒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