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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欽賢莊玉熙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丁○○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任職於德源成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源成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洋菸酒、雜貨之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業務之便,向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其銷售予客戶產品之應收貨款時,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計達新臺幣(下同)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侵占時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經德源成公司對帳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德源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業務代表補貨日報表、提貨單、切結書、客戶確認單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丁○○為德源成公司之業務員,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竟將因執行業務所收取之貨款據為己用,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目的係貪圖一己之私利,侵占金額為六萬餘元,所生損害尚非巨大,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返還侵占款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侵占附表一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外,尚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侵占附表二客戶所訂購相當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貨品,因認被告該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起訴書雖以被告係虛構附表二所示之「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等客戶,佯向告訴人購買辣肉醬、高鮮味精、素肉醬等貨物,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貨物,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然此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事實及變更法條為業務侵占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有出貨予「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等附表二所示之客戶,但尚未向客戶收取貨款,且出貨予「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之貨品有部分係公司寄賣之香煙,因伊未依公司之規定向客戶回收過期香煙繳回公司,故公司認為該筆損失須由伊負擔,伊並沒有侵占貨物或貨款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被告所接觸的客戶,有些係公司已建檔之客戶資料,若非公司原建檔之客戶,而係被告自己招攬之客戶,則須由被告提供資料與公司建檔,並交由經理查證等語;證人即德源成公司業務經理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這些客戶均有在公司建檔之客戶資料內,而這些客戶資料除「皇龍」係被告提供者外,「心戀情」、「沈太太」、「阿成」、「超快感」係延續以前之客戶資料,被告在任職前公司就有這些客戶資料,因被告離職後,伊有去查訪客戶,發現「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這些客戶並沒有營業,但沒有辦法確定被告在公司時,這些客戶有無營業等語;證人施合隆即德源成公司主任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離職後,伊有暫代被告的職缺

一、二個月,伊有去查證「皇龍」這家店,外觀是一個店家,有一個招牌,室內空空的,伊有詢問屋內的人,他們回答已經不營業了,故伊在查訪報告記載關閉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訊問筆錄),是附表二所示「心戀情」、「沈太太」、「阿成」、「超快感」這些客戶資料既係延續公司原有之客戶資料,而「皇龍」雖係由被告提供資料,然依前述德源成公司控管客戶資料之流程及證人施合隆證述之情節觀之,堪認確有「皇龍」客戶之存在,被告辯稱:該等客戶確實存在,並非伊所虛構云云,尚非無據。

㈡公訴人雖以附表二所示「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等客戶之貨款及德源成公司寄賣之香煙均未繳回公司等情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犯行,然綜觀全卷,除依告訴人提出之業務代表補貨日報表、提貨單等件之記載堪認被告有出貨予附表二所示客戶及客戶簽收之紀錄外,公訴人並未舉出足以證明被告有未出貨予附表二所示客戶而侵占貨品,或被告已收取客戶交付之貨款而侵占貨款之事實,自不得僅因附表二所示客戶均已停止營業,且公司並未取得貨款等情即遽認被告有此部分之侵占犯行。又被告雖自承公司委託附表二所示客戶寄賣之香煙,伊並未依公司之規定按時向客戶收取過期香煙,致公司未能依規定核銷過期香煙之帳款,依公司之規定該筆損失須由業務員自行負擔等情,惟被告未依公司規定回收寄賣之過期香煙,客觀上既無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行為,主觀上亦難認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客戶名稱  │      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新臺幣)  │
├────┼──────┼───────────┼───────────┤
│   一   │喜園        │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四千六百九十五元      │
├────┼──────┼───────────┼───────────┤
│   二   │娟檳榔      │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千0四十元          │
├────┼──────┼───────────┼───────────┤
│   三   │喜園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五千四百五十元        │
├────┼──────┼───────────┼───────────┤
│   四   │阿玉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一千五百六十元        │
├────┼──────┼───────────┼───────────┤
│   五   │紅玫瑰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一千八百六十元        │
├────┼──────┼───────────┼───────────┤
│   六   │紅兵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六百四十五元          │
├────┼──────┼───────────┼───────────┤
│   七   │凍仔腳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一千一百四十元        │
├────┼──────┼───────────┼───────────┤
│   八   │泰利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七百五十元            │
└────┴──────┴───────────┴───────────┘
┌────┬──────┬───────────┬───────────┐
│   九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四千二百五十五元      │
├────┼──────┼───────────┼───────────┤
│   十   │大奕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六百七十元            │
├────┼──────┼───────────┼───────────┤
│  十一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五千九百元            │
├────┼──────┼───────────┼───────────┤
│  十二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一千七百四十五元      │
├────┼──────┼───────────┼───────────┤
│  十三  │QQ便利商店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三千九百四十五元      │
├────┼──────┼───────────┼───────────┤
│  十四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二千元                │
├────┼──────┼───────────┼───────────┤
│  十五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九百四十元            │
├────┼──────┼───────────┼───────────┤
│  十六  │凍仔腳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百七十元            │
├────┼──────┼───────────┼───────────┤
│  十七  │東益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萬二千元            │
└────┴──────┴───────────┴───────────┘
┌────┬──────┬───────────┬───────────┐
│  十八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八百九十元            │
├────┼──────┼───────────┼───────────┤
│  十九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二十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六千二百十元          │
├────┼──────┼───────────┼───────────┤
│  合計  │            │                      │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  │
└────┴──────┴───────────┴───────────┘
附表二:
┌────┬──────┬───────────┬───────────┐
│ 編  號 │  客戶名稱  │       時間           │        金額          │
├────┼──────┼───────────┼───────────┤
│   一   │超快感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九百元                │
├────┼──────┼───────────┼───────────┤
│   二   │沈太太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三百七十五元          │
├────┼──────┼───────────┼───────────┤
│   三   │阿成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一千七百一十元        │
└────┴──────┴───────────┴───────────┘
┌────┬──────┬───────────┬───────────┐
│   四   │超快感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一千元                │
├────┼──────┼───────────┼───────────┤
│   五   │心戀情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八百七十元            │
├────┼──────┼───────────┼───────────┤
│   六   │皇龍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三百四十元            │
├────┼──────┼───────────┼───────────┤
│   七   │皇龍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萬一千0四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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