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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鄭文祺陳賢德林中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45號

被告
乙○○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將其收押,嗣被告執行另案刑期,於執行完畢後,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接押(仍屬第一次羈押三個月內之期間),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羈押期間屆滿。其後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將其收押,嗣被告執行另案刑期,於執行完畢後,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接押(仍屬第一次羈押三個月內之期間),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屆滿。其後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中如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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