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