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即
被告之妻 甲○○
聲 請 人即
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莊信泰律師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妻及選任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