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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侯明正柯顯卿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即

  被告之妻  甲○○

  聲 請 人即

  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律師
被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妻及選任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柯 顯 卿

                     法 官 李 東 柏

                     書記官 王 惠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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