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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英志林勝利彭喜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875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丙○○為計程車司機,明知戊○○從事竊鴿勒贖之行為,仍基於幫助之概括故意,連續多次開車載同戊○○或庚○○至網鴿之地點竊鴿或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並主動將其所有之郵局帳戶一本,以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之價格出賣予戊○○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嗣為警於92年10月30日下午1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本署核發之拘票在臺南縣仁德鄉○○街○段「好地方釣魚場」內,將戊○○及庚○○拘提到案,並當場在戊○○所有車號1123─GK自小貨車上,查獲辛○○、乙○○、丁○○、丙○○、甲○○、己○○、吳憶雯等人之郵局、銀行存摺7本、提款卡8張、印章8顆、網袋5個、電話聯絡簿1本,而查知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業於民國93年7月3日死亡,此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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