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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蘇義洲洪士傑徐文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71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六德機車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一時許,至被告六德機車行修理機車,經換新火星塞一個收費新臺幣八十元,但機車仍無法使用,是被告涉犯詐欺罪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之被告須具有當事人能力,而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具有實體法上之犯罪能力而言,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者,在程序上自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自訴人所訴刑法上詐欺罪,其處罰之對象僅限於自然人,顯須自然人始具犯罪能力,而有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是其竟以非自然人之六德機車行為被告提起本訴,其自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九三四判例意旨參照)。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李珍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