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益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二人因93年度易字第10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共同被告丙○○部分,俟刑案通緝到案審理後,再行審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