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71號
- 自訴人
- 甲○○
- 被告
- 六德機車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一時許,至被告六德機車行修理機車,經換新火星塞一個收費新臺幣八十元,但機車仍無法使用,是被告涉犯詐欺罪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之被告須具有當事人能力,而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具有實體法上之犯罪能力而言,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者,在程序上自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自訴人所訴刑法上詐欺罪,其處罰之對象僅限於自然人,顯須自然人始具犯罪能力,而有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是其竟以非自然人之六德機車行為被告提起本訴,其自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九三四判例意旨參照)。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