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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勇輝蔡直青陳映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執丁字第四二七號執行指揮書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