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玉山律師
顏婌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或執行,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