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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沈揚仁徐文瑞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