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