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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蘇義洲朱中和徐文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益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二人因93年度易字第10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共同被告丙○○部分,俟刑案通緝到案審理後,再行審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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