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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奇秀楊佳祥黃欣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戒治,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執行指揮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處分,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應解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黃欣怡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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