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戒治,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執行指揮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處分,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應解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