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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9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現仍羈押中,然被告該案已於民國95年8月17日判決在案,故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竊盜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應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8月17日判決有罪,本院認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避免案件上訴後審理或確定後執行之困難,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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