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現仍羈押中,然被告該案已於民國95年8月17日判決在案,故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竊盜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應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8月17日判決有罪,本院認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避免案件上訴後審理或確定後執行之困難,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