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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68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零點一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二○○○○五八三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五號卷第三十八頁),扣案白色粉末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6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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