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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維君黃翰義陳威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3號

被告
丙○○冒名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