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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鄧希賢張銘晃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95年度易字第2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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