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95年度易字第2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