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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銘晃黃翰義徐文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948、12958號,95年度偵字第1833、2935、4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5月11日死亡,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一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8頁),並經本院查詢被告甲○○之個人基本資料屬實,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66頁)。依照上開規定,就被告甲○○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