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948、12958號,95年度偵字第1833、2935、4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5月11日死亡,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一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8頁),並經本院查詢被告甲○○之個人基本資料屬實,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66頁)。依照上開規定,就被告甲○○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