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3號
- 被告
- 丙○○冒名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